2000年,全国政协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就“十五”期间(2001年至2005年)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若干重大问题组织政协委员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召开专题座谈会、研讨会,先后向中共中央提交了《关于“十五”期间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几点意见》、《关于“十五”计划必须体现体制创新的建议》等10多份报告,为国家制定《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供了重要参考。全国政协还在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就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紧实施南水北调工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分配体制改革、推进社区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等问题,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许多意见和建议。
各级政协组织、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民主监督的渠道进一步拓宽。现有数万名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察、审计、教育、国土资源、税务、人事、公安等部门特约人员,参与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工作。各级政协委员通过对重大问题的协商讨论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等形式,反映各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行使民主监督权利。2000年,全国各级政协委员出席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法制教育等“三项教育”座谈会13万余人次,到公安机关视察1.1万人次,对公正执法起到了有力的督促作用。
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基本内容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全面推进,稳步发展。1998年11月修订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各地的民主选举、村民议事、村务公开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新的村委会选举办法,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许多市、县制定了指导村民自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村一级普遍制定或修订了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全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进行了村委会换届选举,约有6亿农民参加了直接选举,参选率高达80%以上,村民自治的整体水平明显提高。与此同时,乡镇政务公开全面推进,2000年以来,全国有3.5万个乡镇开展了政务公开工作,占乡镇总数的80%以上,乡级民主政治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三、人权的司法保障
中国高度重视通过完善立法、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来保护人权,人权司法保障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依法治国是中国的一项
宪法原则,是中国政府的基本治国方略。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39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80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现已形成以
宪法为核心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公民的各项人权有了全面的法律保障。为了提高各级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及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中国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和群众性普法活动。近五年来,全国有7.5亿人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学法活动;共举办省部级领导专题法制讲座280多次,参加讲座的省部级领导1.2万人次;经过正规法律培训的地厅级领导达18.4万人次。
中国依法惩治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各项人权不受侵犯。2000年,公安、司法机关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涉枪、涉爆犯罪和团伙犯罪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盗窃、抢劫等多发性犯罪活动,依法惩处极少数组织和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致人死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分子,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积极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完善司法救助制度,进一步强化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纠错机制,有效地维护了司法公正。2000年,全国法院共审理各类一审刑事案件56万余件,判处罪犯64万余人;审理各类一审民事案件341万余件;审理经济、知识产权、海事海商案件131万余件;审理国家赔偿案件2447件;审结行政诉讼案件86614件,其中,撤销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13635件,占审结行政诉讼案件的15.74%;共清理超审限案件13.8万余件,清理执行积案47.5万余件,基本消除了案件积压现象,有效地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为切实保障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00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完善了司法救助制度,对民事、行政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尤其是涉及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养老金和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等诉讼案件,依法实行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2000年,全国法院依法对当事人决定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案件共19万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