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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中国的劳动合同制度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试点,在九十年代得到大力推行,至今已在城镇各类企业中广泛实施。中国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应该书面订立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劳动者择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建立集体合同制度
  中国政府鼓励企业不断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职能,完善职工民主参与制度。为形成企业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中国开始探索通过平等协商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并加以推广。中国的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由工会代表或直接推荐职工代表与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平等协商形式多样,集体合同内容丰富。多数企业采取由本单位工会与企业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形式。
  近年来,集体合同制度不仅在非国有企业推广,而且在国有企业的改革过程中也得到逐步推行。截至2001年底,全国企业签订并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集体合同已达27万份。
  建立三方协调机制
  中国积极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政府、工会和企业三方协调机制。这种协调机制,由各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派出代表,组成协调机构,对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对拟订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以及涉及三方利益调整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提出建议。
  2001年8月,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建立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并召开了第一次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使中国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有了一个较为规范和稳定的工作机制。目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苏等十多个省、直辖市以及深圳、大连等城市已建立了地区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其中,山西、江苏等省还在省、地(市)、县(区)三个层次建立了三方协调机制。
  完善劳动标准体系
  中国政府重视合理确定、依法公布、适时调整劳动标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目前,中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核心,内容涉及工时、休息休假、工资、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劳动定额、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劳动标准体系,并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
  为保证劳动者享有正常工作和休息休假的权益,中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时,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在休息休假方面,劳动者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及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权利。
  国家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严格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国家禁止用人单位安排他们从事国家明确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中国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制定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了完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中国政府于1999年公布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并开展了认证工作。目前,中国已制定国家和行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200多项,公布了职业分类标准和职业技能标准等其他劳动标准。
  为保证劳动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使其得到顺利实施,中国在制订、公布和调整劳动标准过程中,都要向工会组织、企业组织以及专家学者广泛征求意见。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劳动标准必须与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保障基本人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水平。中国重视国际社会关于制订和实施劳动标准的经验,并结合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适时加入有关国际劳工公约。
  健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中国政府主张及时依法处理劳动纠纷,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提倡和支持劳动争议双方采取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和机构。按照规定,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一方可向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时,也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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