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关系到行政权的行使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涉及问题比较复杂,立法难度比较大。在反复调研论证和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常委会经过5次审议通过了
行政强制法。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始终强调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既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规范、制约和监督,避免和防止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又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强制手段,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是
宪法和两个基本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去年8月,常委会审议通过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和第
十九条的解释。这是第一次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就基本法有关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常委会的解释明确国家豁免属于外交事务范畴、决定国家豁免规则和政策属于中央的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须遵循国家统一的国家豁免规则和政策,使有关案件审理于法有据。去年12月,常委会审议通过
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
七条和附件二第
三条的解释,明确了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程序。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对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行使解释权。今年2月,常委会在认真审议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出的有关报告基础上,又依法作出
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常委会对两个基本法作出的有关解释和决定,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方针,既维护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的权力,又保证了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对于推动基本法全面正确实施,保障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常委会还修改了
兵役法、
居民身份证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作出了
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审议了
民事诉讼法、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和精神卫生法、出境入境管理法、军人保险法、资产评估法草案等。
(三)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我们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着重加强了以下几方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