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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依据宪法精神制定物权法,对涉及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作出规定。物权法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为立法宗旨,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律制度。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制定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的企业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程序,确立了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国情制定反垄断法,确立了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预防和制止垄断、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技术进步。为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秩序,制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完善了金融法律制度。按照税收制度改革目标,制定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规范了税前扣除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三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减轻了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纳税负担,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作出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结束2000多年农民种田纳税的历史,向实行城乡统一税制迈出了重要一步。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重要意义。还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改了节约能源法,审议了循环经济法草案等资源环境方面的法律。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健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社会领域立法的一个重点。2007年一年内,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审议了社会保险法草案。针对代表反映强烈的社会领域问题,全面修订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实施素质教育写入法律,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目标确定下来。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强化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的保护责任,突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二)妥善解决立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立法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活动。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是做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保证。我们在立法工作中始终坚持以宪法为依据,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以改革创新精神,正确处理立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物权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物权法的制定涉及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关注,从研究起草到颁布实施历时1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物权法的立法工作,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投入很大精力,做了大量工作,对原草案作了重大修改。经多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的物权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遵循了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强化了国有资产保护,贯彻了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规范了现实生活中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立法宗旨,为保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常委会还审议了国有资产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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