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依据
宪法精神制定
物权法,对涉及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作出规定。
物权法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为立法宗旨,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律制度。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制定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的
企业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程序,确立了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国情制定
反垄断法,确立了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预防和制止垄断、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技术进步。为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秩序,制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反洗钱法,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证券法等,完善了金融法律制度。按照税收制度改革目标,制定
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规范了税前扣除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三次修改
个人所得税法,减轻了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纳税负担,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作出废止
农业税条例的决定,结束2000多年农民种田纳税的历史,向实行城乡统一税制迈出了重要一步。制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重要意义。还制定了
可再生能源法,修改了
节约能源法,审议了循环经济法草案等资源环境方面的法律。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健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社会领域立法的一个重点。2007年一年内,常委会先后通过了
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审议了社会保险法草案。针对代表反映强烈的社会领域问题,全面修订
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实施素质教育写入法律,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目标确定下来。修改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修改
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强化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的保护责任,突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二)妥善解决立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立法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活动。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是做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保证。我们在立法工作中始终坚持以
宪法为依据,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以改革创新精神,正确处理立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物权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
物权法的制定涉及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关注,从研究起草到颁布实施历时1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
物权法的立法工作,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投入很大精力,做了大量工作,对原草案作了重大修改。经多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的
物权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遵循了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强化了国有资产保护,贯彻了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规范了现实生活中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根据
物权法立法宗旨,为保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常委会还审议了国有资产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