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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一部全国性法律,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施政、立法和司法的法律依据和基础,具有高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切法律之上的地位。针对香港社会在政制发展问题上对基本法附件有关规定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在广泛听取包括香港各界在内的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去年4月初,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依法作出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按照基本法和这个解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有关报告。4月下旬,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认真审议了这个报告,并依法作出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常委会的解释和决定,对于全面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正确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制度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循序渐进地健康发展,切实维护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和广大香港同胞的利益,维护和促进香港的长期繁荣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解决台湾问题,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三大历史任务之一。为了发展台湾海峡两岸关系,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我们以极大的诚意,作了不懈的努力。但是,一个时期以来,台湾当局加紧推行“台独”分裂活动,尤其是图谋通过所谓“宪政改造”等方式进行分裂国家的活动。“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的活动,日益成为两岸关系发展和祖国和平统一的最大障碍,成为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的最大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人士和海外侨胞要求以法律手段反对和遏制“台独”的呼声越来越高,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许多立法议案和建议,全国政协委员也提出了不少提案。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委员长会议研究提出了反分裂国家法草案,提交去年12月下旬召开的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经过表决,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全票通过了关于反分裂国家法草案的议案,并决定将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常委会已就这部法律草案向大会作了详细说明。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反分裂国家法草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等中央对台工作的大政方针,紧紧围绕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这个主题,充分体现我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一贯主张,同时表明全中国人民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坚定决心。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和前提。“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我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最符合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台湾海峡地区乃至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们一贯主张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两岸同胞都是中国人,台湾同胞是我们的手足兄弟,没有人比我们更希望通过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和平统一即使只有一线希望,我们也要尽最大的努力争取而绝不会放弃。同时,必须明确,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的核心利益,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任何主权国家都不会容忍分裂国家的行为,都有权采取必要的方式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我们相信,经过全体代表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充分体现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把这部法律制定好,完成历史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庄严使命。
  常委会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改了选举法,全面修订了对外贸易法传染病防治法。选举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选举制度,规范了选举程序,扩大和保障了公民的选举权利。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按照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统一、透明的对外贸易制度,有利于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总结了抗击非典斗争的经验,突出了对传染病的预防和预警,健全了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强化了疫情控制和传染病的医疗救治措施。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了较大修改,进一步完善了防治措施,明确了法律责任。为适应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迫切需要,本着急需先改的原则,对公路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拍卖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种子法学位条例等9件法律的相关条款作了修改。这也是我们着力提高立法效率,保障法制统一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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