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十多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约9000件地方法规,为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为各地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地方立法积累了宝贵经验。主要做法有:
确保法制统一。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进行地方立法,确保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注重地方特色。从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需要规定什么就规定什么,使地方性法规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真正对地方的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
依法试验探索。除法律规定必须由国家立法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制定全国性法律积累经验。
坚持党的领导和群众路线。在制定的法规中,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
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地方事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要研究、总结地方人大的立法经验,相互学习,共同做好立法工作,以加快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二)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人大行使监督权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依法监督。人大应当依照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第二,集体行使职权。人大实行集体负责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第三,不包办代替。人大监督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但不代行它们的职权,而是督促和支持这些国家机关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执法检查,是监督
宪法和法律实施的重要工作,对于维护
宪法、法律的尊严,促进
宪法、法律的贯彻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有重要意义。今年,常委会将对
食品卫生法、
矿产资源法、
种子法、
消防法等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为了提高执法检查效果,必须使这项工作规范化。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作出分析,提出改进执法、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在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作出决议,或提请代表大会审议;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将改进执法的情况,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事件,可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调查、提出报告,也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限期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对特别重大的违法事件,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执法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重大违法事件的处理结果,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此外,这几年对一些重要法律连续检查、上下联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跟踪监督的做法等,也要加以坚持,并继续总结提高。
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是常委会开展工作监督的一种基本形式。今年,常委会将就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关心的问题,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保障妇女权益、林业生态建设、安全生产、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等方面的专题工作报告。为了使常委会对专题工作报告的审议取得更好效果,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在听取报告前提前介入,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并可安排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对有关方面的工作进行视察。必要时,常委会可以把审议专题工作报告与对有关方面的工作进行评议结合起来,并对专题工作报告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