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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在工作监督方面,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及其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已经形成制度。五年来,共听取和审议上述机关的工作报告3 4 个,包括金融、外贸、教育、廉政、农业、林业、民航、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减轻农民负担等方面的报告。这些报告涉及国家重大改革措施和人民群众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对于常委会了解改革进程、督促改革和发展措施的落实起了重要作用。常委会还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二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和“三五”普法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并作出了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了对实施“三五”普法规划和决议的监督,采取措施推动普法工作和各项依法治理活动广泛开展。常委会坚持每年第二季度听取和审议关于中央决算的报告,批准中央决算;坚持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当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加大了对计划、预算执行的监督力度。最近两年,还听取和审议了关于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为常委会加强对中央预算执行的监督,开辟了新的途径。各专门委员会还根据需要,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对他们改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常委会重视总结和交流地方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近些年来,地方人大在实践中创造了组织代表评议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对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干部进行述职评议,以及督促有关部门建立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等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这些监督方式把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人大的外部监督与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对人的监督与对事的监督、会议上的监督与闭会后经常性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多种监督手段综合运用,较为有效地推动了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改进工作,促进了法律的实施,加强了勤政、廉政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常委会充分肯定了这些经验和做法,支持地方人大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常委会为履行宪法赋予的各项监督职责,做出了很大努力,但监督工作依然是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相当严重,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进一步采取措施,改进和加强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注重增强实效,力戒形式主义。监督宪法的实施,包括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本届对备案的地方性法规,交由专门委员会进行了初步审查,有的专门委员会还对个别不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提出了纠正意见。但这项工作与宪法的要求还有差距。必须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违宪审查制度,对宪法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尤其是对国家计划、预算执行的监督,也还需要改进和加强。

三、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和修改选举方面的法律,不断完善选举制度。1 9 9 5 年常委会通过了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两个决定。修改后的选举法,缩小了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规范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简化了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手续,完善了差额选举和提名、确定候选人的程序等。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进一步完善了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和决定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程序;规范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规定了乡镇人大设主席、副主席,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等。这次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修改,进一步提高了选举的民主程度,对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重要意义。
  本届任期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两次换届选举:一次是乡镇人大换届选举,一次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换届选举。常委会先后就乡级和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时间、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名额等问题,专门作出了决定;还制定了九届全国人大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台湾省出席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协商选举方案、解放军选举全国人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办法等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主持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工作,按照全国人大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会议成员名单,依法进行了选举。这是香港回归祖国后第一次作为一个独立的选举单位,选出全国人大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是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国家事务中当家作主的重要标志。
  换届选举是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重要实践。搞好这项工作,最重要的是把加强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换届选举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认真组织,精心指导,切实按照修改后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办事。坚持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的制度,把选民或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和政党、人民团体或主席团提出的候选人同等对待,在充分酝酿协商、必要时进行预选的基础上产生正式候选人。坚持差额选举的制度,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差额办法进行选举,最后以合法选举的结果为准。对选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常委会责成有关部门或地方坚决纠正,严肃处理,保证了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积极开展议会外交,加强同外国议会的交往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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