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1998年3月10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田纪云)
各位代表:
我受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本届常委会五年来的主要工作,请予审议。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的五年,是全国各族人民以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继续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阔步前进,在各个领域取得巨大成就的五年;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开拓进取,各方面工作取得重大成绩的五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遵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真履行
宪法赋予的职责,立法工作特别是经济立法成绩显著,监督工作有所改进和加强,其他方面的工作也有新的进展,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加快立法步伐,抓紧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
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内,共审议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1 2 9 个;通过法律8 5 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 3 个,共计1 1 8 个;还批准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公约和重要协定6 0 个。立法不仅数量多,质量也有所提高,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宪法修正案,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等内容载入了
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
宪法修正案还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就为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宪法依据,具有重大意义。
常委会把加快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以改革的精神对待和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围绕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环节,努力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在规范市场主体方面,制定了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这些法律是按照企业的责任形式而不是按所有制形式来规范市场主体的,有利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特别是
公司法的制定使公司的设立和运作有法可依,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起了重要作用。在确立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制定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广告法、
拍卖法、
担保法、
票据法、
保险法、
仲裁法等法律,并对
经济合同法等法律作了修改。这些法律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在完善宏观调控方面,制定了
预算法、
审计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
价格法等法律,并对
统计法、
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进行了修改。这些法律巩固了国家在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改革成果,为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完善宏观调控、保证国民经济健康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制定了
劳动法等法律。在对外开放方面,制定了
对外贸易法等法律。在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方面,制定了
农业法、
民用航空法、
电力法、
公路法、
煤炭法、
节约能源法、
建筑法等法律,修改了
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本届任期内制定的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连同以前制定的有关经济法律,初步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