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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积极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做了大量的工作。围绕常委会的立法和监督工作,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承担了繁重任务,较好地完成了研究起草、修改法律草案等各项工作。各办事机构重视和加强了调查研究,积极参与法律草案的起草、论证和修改工作,提供调查报告和研究咨询服务。常委会办事机构认真办理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们提出的2930件建议,分别交162个单位研究处理,已向代表作了答复。为了加强信访工作,常委会办公厅召开了信访工作座谈会,促进了这项工作的开展。一年来,共办理来信67600件,接待来访13746人(次),督促有关方面为人民群众解决了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同时也为常委会的立法、监督工作提供了大量信息。法制宣传工作继续得到加强,对常委会会议的报道有所改进,开展了第五届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好新闻评选活动,同有关部门联合召开了法制新闻宣传工作座谈会,对进一步搞好法制新闻宣传提出了意见。《人大工作通讯》在宣传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年来,常委会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是:现实生活中一些急需的重要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立法工作的程序尚需进一步理顺,立法工作的效率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特别是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不够有力,执法检查的力度还需要继续加强;常委会的自身建设也还不完全适应日益繁重的人大工作的需要。对这些问题,我们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今后一年的主要工作任务


  1996年是实施“九五”计划的第一年,是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一年。常委会要继续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的方针,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立法、监督和其他各项工作,积极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一,继续加强立法工作,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了今后15年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和指导方针。《建议》强调,要加强立法、司法、执法、普法工作,特别要加快经济立法,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进一步推进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规范化、法制化。这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常委会要继续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经济立法工作,按照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发展决策紧密结合的要求,继续抓紧制定和完善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律。还要制定和完善有关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健全国家机构组织制度,保护环境资源,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发展,反腐倡廉,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以及加强国防建设等方面的法律。对不适合实际需要的一些法律规定,要及时进行修改。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项根本性的变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工作也进入了攻坚阶段。我们要认真总结立法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工作水平。第一,制定法律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们制定一切法律的基础和准则。只有以宪法为依据,才能使制定的法律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规律,符合改革和建设的需要。第二,立法要同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紧密结合。要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东西,用法律形式肯定下来,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对一些应兴应革的事情,要积极总结经验,尽可能作出规范,用法律引导、推进、保障改革和发展。第三,立法要从全局出发,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之间、部门之间的关系,合理划分和明确规范中央和地方以及部门的管理权限,防止不适当地照顾和迁就地区和部门的局部利益和权力。第四,立法要从我国实际出发,注意借鉴国外的经验。第五,立法工作要走群众路线,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正确的意见,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法律程序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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