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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1996年3月1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田纪云)

各位代表:
  我受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常委会的工作和今后一年的主要工作任务,请予审议。

一、一年来的主要工作



  过去的一年,是全国各族人民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继续胜利前进,各项事业取得新成就的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基本方针,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立法工作取得重要成果
  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常委会继续把立法工作放在首位,以经济立法为重点,加快立法步伐。一年来,共审议了28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决定的草案,通过了15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还批准了11个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公约和协定,在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是近几年的两项重要改革,常委会对这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继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之后,常委会又制定了商业银行法。这个法律对于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盘活存量,促进专业银行尽快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也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它的出台有利于保障和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定票据法,有利于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当事人及其他票据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担保法的制定,对于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维护银行贷款和商品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为有效遏制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打击伪造货币、票据、信用证、信用卡等金融诈骗活动,整顿金融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整顿税收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常委会及时制定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犯罪的决定。上述法律把金融、税收体制改革的成果肯定下来,有助于维护金融和税收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完善宏观调控,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税收新体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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