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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近几年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越来越多,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某些条文之间互相矛盾的情况,特别是有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已不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行政法规和报请备案的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有关部门和地方也要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发现有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以及不适应改革开放要求的,应依法予以撤销或修改。

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廉政建设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不仅经济要上去,社会秩序、社会风气也必须搞好。只有这样才能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近两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当前社会治安中存在的问题,先后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这些决定对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某些规定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修改,为清除目前社会上的丑恶现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深得广大人民群众拥护。但是,还必须看到,社会上的丑恶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严重存在。必须继续贯彻上述决定,与各种丑恶现象作坚决斗争。
  加强廉政建设,清除腐败现象,是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一手抓建设和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特别是依法惩处各类严重经济犯罪分子。这是总结建国以来历史经验所提出的一个重要的治国思想。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罪和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两个补充规定。严格地执行这些法律,对惩治腐败、推动廉政建设,具有重大作用。要大力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并动员起来,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经济犯罪、腐败行为作坚决斗争。对确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不管查到谁,绝不能手软,要坚决绳之以法。要抓紧查处大案要案,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支持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对于那些干扰办案的人和单位,应当给予严厉批评和严肃处理。对包庇案犯、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制裁。司法机关要奉公守法,纠正不正之风。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支持人民群众检举、揭发各种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监督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抓廉政建设和惩治腐败工作的进展情况,督促他们采取有效措施把这方面的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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