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和法制状况,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们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绝不允许有任何动摇。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离开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民主就无法体现。人大常委会为经济建设服务,要抓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
保护公民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方面的权益,是我国宪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内容。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
工会法修改草案,对维护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会依法开展活动,作出了规定。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还规定了国家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常委会通过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全面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常委会通过的
收养法,对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今后,我们还要继续抓紧制定保障和维护公民权益的法律。
宪法的实施必须得到保障,法律必须贯彻执行,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当前一些部门和地方,存在着有法不知道、知道不执行、执行不严格的问题,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不够有力。群众对此很有意见。因此,一定要抓好法律制定后的贯彻执行,把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制定法律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这是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不可少的措施。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负责地把法律监督抓起来。今后的一年,常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将重点组织检查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矿产资源法、
行政诉讼法、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等14个法律、决定的执行情况。执法检查的结果要向常委会会议汇报,每次常委会会议都要把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情况汇报列入会议议程,必要时作出有关的决议、决定,这要作为一项制度坚持下去。今年是现行
宪法颁布10周年,要广泛开展
宪法的宣传教育,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
宪法实施的检查监督。凡是违反
宪法和法律的,都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在检查
宪法和法律执行情况时,要同地方人大常委会密切配合。检查法律实施的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舆论工具进行有力的宣传,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舆论环境。还要深入进行法制教育,从根本上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