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1992年3月27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 彭冲)
各位代表:
我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以来常委会的工作,请审议。
一年来,根据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决议的要求,常委会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强了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加快了立法工作的步伐,强化了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其他方面的工作也有进展。
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后,我们制定了近两年的立法规划,确定了起草单位,促进立法工作。一年来,常委会共审议了16个法律草案,已通过的有
水土保持法、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烟草专卖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收养法、
领海及毗连区法等10个法律,决定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三个法律草案;此外,还审议通过了
关于批准武汉、九江、芜湖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决定,作出了关于公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的决议,批准了我国参加或缔结的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等11个国际公约、条约、协定。常委会工作机构还研究答复了法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询问139件。
针对当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常委会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一年来,组织部分委员和代表检查了
义务教育法、
文物保护法、
土地管理法、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常委会会议作了汇报。常委会还听取了
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矿产资源法执行情况的汇报。有关专门委员会检查了
民族区域自治法、
森林法、
草原法、
专利法、
技术合同法、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的实施情况。通过检查,督促国家机关贯彻实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