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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当前,全国人民的中心任务是实现政治、经济、社会的进一步稳定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工作要着眼于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推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要按照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的精神,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和要求,努力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要继续完善人事任务制度,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行使任免权,体现任人唯贤的原则;还要把促进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一步搞好立法和监督工作。
  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始终是我们国家的一项根本任务。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企事业的权利。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破坏社会主义法制也必然危害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沿着社会主义的方向和轨道,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要继续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自己的中心任务。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加快立法步伐。要抓紧制定和完善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正常生活的法律,如新闻法、出版法、结社法、工会法,以及保障妇女、少年、儿童权益等方面的法律;要抓紧制定保障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如计划法、预算法、投资法、银行法、价格法、公司法、海商法等,以及有关发展农业、交通、能源、教育、科技等方面的法律;要抓紧制定有关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的法律,如国防教育法、伤病残军人安置法等;还要抓紧制定和修改有关惩治犯罪和保障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如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制定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和有关法律。这些法律涉及面广,难度较大,条件比较成熟的争取尽快提出草案;有的需要抓紧起草的准备工作。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要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进行必要的修改。
  目前,在实际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突出,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这是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共同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对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宪违法问题,督促有关执法部门及时加以纠正。要对普法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把这项工作长期进行下去。近几年,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越来越多,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有的也存在着相互之间不一致,甚至同国家的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对向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关专门委员会要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情况,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常委会决定。这方面的工作还是薄弱环节,要认真改进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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