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进和完善选举制度
不断改进和完善选举制度,逐步提高选举的民主程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环节。
1979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三次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两次县级以上换届选举,选举工作一次比一次搞得好。特别是最近一次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政治体制改革的精神,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进行了重要补充和修改,地方人大常委会也相应修改了选举法实施细则,使我国在改进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制度,提高选举的民主程度方面,取得了比较大的进展。主要是:
改进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方法。修改后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各政党、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提出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出候选人,并具有同等的法定地位,都必须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多数地方在执行中注意了切实尊重选举人的意愿,让选民或代表放手依法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候选人,不划框框,不定调子,更不要求保证某人当选。因而这次提名推荐候选人比较广泛、活跃。
改进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办法。选举委员会和推荐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采取多种形式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一些地方还组织候选人与选民或代表见面和对话,回答选民或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使选民或代表能够较充分地了解候选人。
坚持差额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1979年制定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把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但是在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可以经过预选进行等额选举。1986年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进一步明确规定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和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必须依法实行差额选举,不能经过预选进行等额选举。各地在选举人大代表和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中注意严格按照法定的比例进行差额选举,让选民或者代表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较大范围内挑选候选人,选出自己比较满意的代表或领导成员。实践证明,这样做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有利于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同时这也是对干部的一种有效的监督。
适当减少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提高代表的素质。为了使各级人大能够有效地行使
宪法赋予的职权,便于开会和讨论决定问题,这次选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都对适当减少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作出了规定。乡级人大代表名额一般减少了三分之一左右,县级人大代表名额一般减少了五分之一左右,省级人大代表名额也有不同程度的减少。同时,各级人大重视提高代表的素质,逐步改善代表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因而,这次新选出的人大代表,文化程度普遍比上届提高,年龄结构更趋合理,社会活动能力和议政能力有所提高,为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提供了有利条件。
在换届选举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做了大量工作:切实加强了对选举工作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对不民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及时加以纠正;坚持以安定团结为前提,正确引导选举工作健康发展,既充分发扬民主,依法保障选民自由地行使民主的权利,又依法制止滥用权利和自由的行为。因而选举工作进展比较顺利,广大群众对此比较满意。但是,也有少数地方,由于一些干部对有关法律不熟悉、不了解,或者民主与法制观念不强,怕麻烦、图省事,发生了一些不民主、不依法办事的现象。此外,在一些地方,出现了代表中党政干部比例偏高,党外人士、妇女比例下降的问题,这主要是在酝酿、协商时不够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