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
宪法赋予的职权加强监督工作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几年来,常委会在抓紧对
宪法和法律实施监督的同时,逐步扩大工作监督,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改进。
加强对
宪法实施的监督是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首要职责。我国现行
宪法是各族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法律保障。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以及每一个公民都必须以
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新
宪法公布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对一些不符合
宪法的规定和做法,进行了检查和纠正。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针对当时社会上出现的一些违背
宪法的言行,及时作出了《
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重申了
宪法的有关规定,这对于增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
宪法观念,维护
宪法的尊严,保证
宪法的实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起了重要的作用。我们在维护
宪法的权威性、稳定性和严肃性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已经和将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经验,为了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对
宪法个别条款作必要的适当的修改是符合客观规律的。正因为这样,本届第二十五次常委会会议决定向大会提出
宪法修正案草案。
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还对一些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如组织有关人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就
义务教育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
文物保护法、
药品管理法、
食品卫生法(试行)、
环境保护法(试行)等法律的实施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的建议。常委会还支持和督促一些地方对不符合
宪法和法律的做法,及时作出必要的处理,严格依法办事,并通过处理人民来信的渠道,纠正了一些违法现象。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还对各地提出的有关法律实施中的问题,作出认真的研究和答复,对保证依法办事起了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