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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适应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民主政治的需要,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主要是:改进和完善选举制度,保证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主权利;加强地方各级人大的组织和工作,扩大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促进常委会民主决策的制度化、法律化;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发展基层直接民主;制定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和修改补充惩治犯罪的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利于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别是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用法律形式把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固定下来,体现了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的精神,对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巩固国家的统一和独立,具有重大的作用。根据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常委会还决定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正在抓紧进行。
我们在立法工作中注意了以下几点:第一,坚持以宪法为准则,紧密围绕着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使制定的法律能够有力地促进和保证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轨道顺利地向前发展。第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总结我们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古今中外好的、有益的东西,制定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和需要的法律,并根据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以修改补充。第三,立法工作在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理论指导下,同法理研究紧密结合进行,使制定的法律既符合我国的实际,又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彭真委员长一贯强调,我们制定法律离不开正确的理论指导和对实际情况的了解。为了系统地研究法律和法理,常委会加强了这方面的研究机构和工作。第四,采取积极、慎重的方针,严肃立法,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不成熟或没有把握的,不勉强制定,避免束缚改革的手脚,或因仓卒制定,被迫频繁修改,使制定的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 第五,法律要简明扼要,明确易懂,不能太繁琐。一些具体问题或细节问题,可以另行制定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这样做符合我国地域大、各地发展不平衡的国情,也便于群众掌握。第六,依靠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的集体智慧和集体经验,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三结合,集思广益, 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各种正确意见,使制定的法律尽可能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为了做到严肃立法,常委会在实践中逐步建立了一些审议、制定法律的制度。在通常情况下都是:常委会对报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先听取说明,经初步审议后,交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修改;同时,把法律草案发给各地方、各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对一些重要的或者意见较多的法律草案,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召开专门会议讨论修改,然后再交常委会进一步审议。在审议法律草案时,认真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展开充分讨论,特别注重听取不同意见,对一些重要条款争论较大,有较多委员持不同意见时,暂不付表决,不勉强通过,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修改补充,大多数赞成后,再提请会议审议表决。有些重要法律,常委会多次进行审议。如企业法是关系到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的重要法律,常委会先后进行了五次审议修改。还将该法草案在报上全文发表,公开讨论,以便更广泛地集中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使制定的法律更加严密、周到。总之,审议法律的过程是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它反映出常委会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认真行使国家权力的负责精神。
  我们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还跟不上改革和建设形势发展的要求,今后立法的任务还很繁重,不少重要法律尚待制定。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提出的加快和深化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当前立法工作的重点,一是继续有计划地抓紧制定一批重要的经济法律和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法律,如私营企业法、海商法、投资法、公司法、劳动法、乡镇企业法等,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二是继续抓紧制定适应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民主政治需要的一系列法律,特别是加强行政立法,如制定行政诉讼法、国家公务员法等,为行政活动提供基本的规范和程序,使行政管理逐步法制化。三是抓紧制定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等方面的法律,建立人民申诉制度,使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同时依法制止滥用权利和自由的行为,更好地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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