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
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实践证明,顺利地、健康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一定要有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只有健全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才有保障。这几年,我们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仅从立法方面讲,除现行
宪法外,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已经制定了四十七个法律。此外,国务院还制定了四百多个行政法规和根据全国人大授权的决定制定的一些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尽管我们的法律还不够完备,但在主要的方面,已经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可依。当前法制建设的突出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某些地方、某些方面还相当严重。这种状况必须坚决加以改变。
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常委会在法律监督方面采取了以下一些措施:首先,支持和督促一些地方纠正违反
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例如:在选举、任免国家机关人员时,不尊重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民主权利,不尊重人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对依法应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未履行法律程序就由上级机关直接任命或对外公布;任意调动选举产生的县、乡、镇干部,并且没有依照法律程序任免;有的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对提请任命的人选未予批准竟受到指责,等等。对这些不符合
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常委会要求有关地方作出必要的处理,常委会办公厅编印的《工作通讯》也注意刊登一些地方采取措施纠正不依法办事的错误做法。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年来还对各地提出的二百多件有关法律的问题作了答复。这对于保证
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起了积极作用。其次,针对有些地方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加强了对一些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在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委员们指出,一些地方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和冒牌商品的违法行为是很严重的问题,要求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认真依照
商标法、
食品卫生法(试行)和
药品管理法严肃处理;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决不能以经济制裁代替刑事处罚。第三,常委会也注意严格依法办事。凡是按照
宪法和法律规定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的事项,都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属于政府职权范围的事项,常委会不作决定,凡属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坚持依照
宪法、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去办,认真履行职责。这就避免了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