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民法的制定,是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民法通则草案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的问题,规定了共同遵循的规范,同时规定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和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并对公民、法人、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和法人联营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作了规定,使民事活动的调整民事关系有法可依,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发展对外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交流和合作,对于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制定义务教育法,是发展基础教育,培养人才,提高全民族素质的迫切需要。义务教育法草案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的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和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期限。国家采取措施,保证适龄儿童入学,发展师范教育,培养合格的师资,积极帮助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义务教育。
根据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去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并于7月初召开了第一次会议,提出了起草工作的大体规划和设想。另外,在香港还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现在,基本法起草工作正在抓紧进行。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最近就要举行第二次会议。我们相信,经过努力,我们将会根据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和维护国家主权、保持香港稳定与繁荣的原则,在广泛征询和听取香港同胞和各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出一部符合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意愿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必须根据轻重缓急和具体条件,积极负责地加快经济立法的步伐。目前正在抓紧拟订土地法、国营工业企业法、海关法、海商法、公司法、破产法、乡镇企业法、劳动法等重要的经济、行政法律。国家工作人员法以及版权法、技术合同法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法律,也正在研究、起草。由于全面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教育、科技体制改革和教育、科技体制改革正在开展,一些重要的改革还在实践和积累经验的过程中,因此这些法律还需要根据条件逐步制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一些条件还不成熟的,涉及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立法,国务院还可以根据全国人大授权的决定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正在加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工作。国家还没有制定的一些法律,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也有利于加快国家立法工作的步伐。
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常委会注意广泛征求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发挥法律专家的积极作用,使法律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结合起来,搞好制订法律的工作。去年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两次把民法通则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以及法律院系、研究单位征求意见,召开了三次有民法专家、法院民庭、经济庭一些负责干部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同志参加的座谈会,还专门邀请在京的经济法专家座谈征求意见。在起草、研究、修改外资企业法、
草原法时,也广泛邀请法律、经济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和实际工作者讨论修改,提出了许多很好的修改补充意见。实践证明,这是在立法工作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一种比较好的方法,又可以在实践中培养法律队伍。今后要把这一做法形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