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1984年5月26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陈丕显)
各位代表:
我受彭真委员长委托,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报告常委会的工作,请予审查。
目前,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仍处在一个大转变的过程中。几十年来,我们从革命战争时期转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从没有掌握全国政权时主要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掌握全国政权后,既要依靠政策,还要依靠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管理国家这样的转变。三十多年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关系到我国安定团结、长治久安,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克服各种困难,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极为重要的问题。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
宪法,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并且加强了它的组织。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
宪法所规定的任务和赋予的职权,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立法工作,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近一年来,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五个法律,五个关于修改、补充法律的决定,两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并审议决定将《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和《
兵役法(修改草案)》两个法律草案提请这次大会审议。
在经济法和行政法方面,常委会审议通过了《
统计法》、《
海上交通安全法》、《
专利法》、《
水污染防治法》和《
消防条例》。这几个法律和条例对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