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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加强和推动民族立法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会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继续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拟订工作。民族委员会还协助一些民族自治地方草拟民族区域自治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新疆、西藏、宁夏、内蒙古等自治区以及四川、青海两省还根据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和群众的意见,制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实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或变通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根据一九七九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订和颁布了一批地方性法规。从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到今年九月,报送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共计三百五十五件。实践证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制订地方性法规,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发挥主动性、积极性,有利于加强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一年来的实践还说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的地方性法规的有效执行,对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加强,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的好转,社会治安情况的改善,起了重要作用。现在,我们国家开始真正走上社会主义法制轨道,这对于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实现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任务,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当前我们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已经制定的法律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执行,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许多委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多次提出过这个问题。我们认为,法律一经制定,就必须严格执行。全国各级国家机关对此要高度重视,坚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法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
  一年来,常务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注意了以下几点:第一,立法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就法律体系本身来说,宪法是母法,但归根到底,我国一切法律的依据是拥有十亿人口、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土地的中国的实际。实际是立法的根据。我们立法首先要从实际出发,主要是总结我国自己的历史经验和现实经验,从实际中产生法律。常务委员会公布试行的民事诉讼法就把人民调解、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等民事审判的好传统、好经验总结了进去,使这个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我国近代历史总结出来的基本经验,就是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我们就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理直气壮地写进宪法修改草案。宪法是如此,其它法律,如刑事、民事、经济等法律也是如此。我们要建设的是社会主义法制,不是资本主义法制,更不是法家那一套。当然,我们立法时也需要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但要为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服务。第二,立法要充分走群众路线,要面向十亿人民,为他们的利益服务。法律是要人民群众共同遵守的,这就要求我们立法必须很客观、很民主,把各方面的矛盾、问题、意见都摆出来,多方征求意见,集思广益,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把正确的意见集中起来,才能真正符合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才能行得通。常务委员会一年来制定的法律和法令,都是经过了认真调查研究,反复修改的。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从一九八一年四月开始起草,先后召开二十多次会议进行座谈讨论,并且将初稿两次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反复征求意见。在起草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也进行过多次研究。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才能比较符合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第三,立法要慎重,法律要有稳定性、连续性。我们的立法工作既要积极抓紧,又要严肃谨慎,防止草率烦琐。当前的立法任务、特别是经济立法的任务繁重,我们只能分别轻重缓急,集中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首先制定那些当前急需的法规。由于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一些重要改革还在实践检验和积累经验过程中。因此,制定经济法规也只能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成熟多少写多少,不成熟的暂时不写。这一年中,我们制定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等经济法规,都是国家建设中迫切需要的。有些经济法规虽然也搞了较长时间,修改过多遍,但为了使它们更加周密、更加切合实际,宁肯再放一放,从长计议,慎重制订;就是已经公布实施的一些法,也不能说已十分完备了,可以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再补充修改。在修改时,必须注意到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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