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年还审议、通过了几个基本法律和法令。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有关决议,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自今年十月一日起试行。它的公布和试行,对于从司法程序方面保障所有的民事法律、经济法律以及有关的行政法律的贯彻实施,对于保护人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现代化建设,将发挥积极的作用。民事诉讼法在试行中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再作必要的修订,然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布施行。法律从社会实践中来,又拿到社会实践中去检验,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就比较完备。这是我们立法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鉴于经济犯罪活动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危害严重,常务委员会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认为必须对经济领域中的犯罪分子依法给予严厉惩处,及时作出了《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规定犯罪分子凡在一个月以内投案自首的,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决定公布后,受到全国人民的热烈拥护,对经济上犯有罪行的人震动很大。许多地方在经济上有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人纷纷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现在这场斗争已经取得了初步成绩,斗争正在深入发展。这场斗争必须抓紧、抓到底。这是我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一项重要保证。
一年来的情况进一步表明,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经济立法越来越迫切需要。法是上层建筑,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又要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社会发展了,经济基础发展了,法也要随着发展。形势要求我们抓紧制订各种经济法规,来直接反映经济基础,调整经济关系。从一九七九年到现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的经济法律、法令已有十二个,其中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一年来,由常务委员会批准通过的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常务委员会还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这些为国家经济、文化建设所急需的法规实施后,有些已经收到了初步成效。当前经济立法的重点,除一些基本性的法规外,是要制订一些保障经济调整任务的顺利实现,巩固经济改革成果方面的法规。根据这一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拟订一些重要的经济法规。随着经济调整和体制改革工作的进展,随着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加强,同外国的经济联系与合作越来越多,我们的经济立法工作,包括同外资合作方面的立法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