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法是迫切需要制定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国务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已经拟订了草案,并已经修改过多次,法制委员会也讨论过多次,本来打算和
婚姻法一起提交这次大会审议。由于计划生育是一件新的工作,几年来的工作有很大成绩,有很多经验,但也有不少问题,各方面的意见还不很一致,现在制定法律的条件还不很成熟,这次大会还提不出来,只在
婚姻法修改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和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今后将继续总结经验,征求意见,尽快制定。
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正在积极协助一些民族自治地方进行这方面的工作。
一年多以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除抓了立法工作外,还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联系,改进常务委员会本身的工作。
根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都已建立常务委员会,经过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建立了常务委员会。过去,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常务委员会,现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开始建立起经常工作,是我国政权建设中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健全国家制度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密切联系省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省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密切联系县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就有了更好地联系群众的纽带,工作就有了更坚实的群众基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十五次会议邀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列席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看来是加强联系的一种好形式。由于我们的会议作出决议、制定法令时,是经过充分协商、讨论,表决前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实际上即共同参与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大计和各项法案的制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还将重要的法律草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发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这样,通过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和人民代表,广泛听取全国各地、各民族的意见,使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问题和制定的法令,可以更好地反映、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利益和符合各地的实际情况。
二、明确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任务、工作、机构等,便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开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是新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同志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负责人座谈了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任务、工作以及上下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大家认为:根据
宪法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工作机关,不是“清谈清谈”、“建议建议”的机关,是任务很重,有很多工作要做,有很多重大问题要负责决定的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的任务、职权,主要是四条:第一,依法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这是一项很重要的职权。立法的根据是各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但不能与
宪法、法律和中央的政策、法令、政令相抵触。第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审议批准本地区“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第三,人事任免。这也是一项重要职责,决不是可有可无。对报请任免的人员,主要依靠报请单位的审查。但是,如果发现其中有的人有问题或不适当,委员们不同意,就可以不通过。同时还可以依法行使罢免或撤职的权力,将那些违法乱纪或者不称职的人员随时罢免撤换。这样就可以在防止林彪、“四人帮”一类坏人篡夺权力方面,多一层保障,从国家制度方面保证国家工作人员的政治纯洁和工作胜任,忠诚地代表群众的利益,为人民服务,做人民的公仆。第四,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主要是监督他们的活动是否违反
宪法、法律、法令,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