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今年内能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创造条件,在明年全面实施
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又通过了关于
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除极少数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可以适当延长实施期限外,都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今年内分期分批实施
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划。
建立律师制度,是实施
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但是,只有条例还不能完全解决问题,还需要加强关于律师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训练培养大批律师。
四、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制定的
刑法,是打击刑事犯罪、保障人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法律武器。但是,
刑法只能适用于惩处刑事犯罪分子。对一些大法不犯、小法常犯、经常扰乱社会秩序、但又不够判刑的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危害社会治安的人,需要有相应的法规作为处理的依据。为此,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了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重新公布了1957年颁布的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由于林彪、“四人帮”煽动、操纵的打砸抢和各种破坏、捣乱、为非作歹行为的毒害影响,不少青少年有较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这些青少年,许多家庭管不了,所在单位也管不了,需要采取劳动教养或工读学校的办法,进行强制性或半强制性的教育改造。法制委员会专门召开了有教育部、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和一些工读学校的负责人、教师参加的工读学校座谈会,认为工读学校是教育改造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的一种好形式。工读学校要坚持耐心教育、挽救的方针,把学员看成“受了病虫害的花朵”,以高度的耐心治病救人,坚决反对任何粗暴体罚和其他违法乱纪的做法。
整顿治安、维护社会秩序,必须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重新公布了“
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依照这些条例和通则,恢复、整顿、加强城市基层组织,把广大人民群众组织起来,加强基层政权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依靠人民群众管理社会事务。这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的不可缺少的群众基础。
五、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强经济立法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