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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彭真)

各位代表:
  我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本届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加强立法工作,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一项主要任务。一年多来,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重申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除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法律、法令相抵触的以外,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17年,国家制定的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据大略的统计,有一千五百多件。其中许多法规现在仍然是适用的或者基本适用的。重申过去法规的效力,巩固了原有的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的法律阵地,使我们可以运用已有的法律武器,保护人民民主权利,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巩固定安团结,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使我们在立法任务十分繁重、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集中力量去制定那些当前最急需、而过去又没有的法规,特别是经济方面的法规。这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措施。
  过去制定的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大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由于历史的发展,已经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自然失去了效力。如土地改革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有些已为新的法律所代替,如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1954年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已为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制定的相应的法律所代替。二是,现在仍然适用或者基本适用、但需稍加修改、补充的。属于这种情况的很多,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等。三是,需要做根本性的修改或废止的。这种情况是比较少的。哪些法规现在仍然适用,哪些法规要加以修改或补充,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按照当前实际情况来决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所属各主管部门正在根据这个精神审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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