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一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1959年4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一十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 彭真)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工作。
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闭幕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在这个期间,常务委员会共召开了十七次会议,通过决议案三十八项,通过任免案三百二十四起。
在国际事务方面,常务委员会在第九十四次会议上,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国境及其相通河流和湖泊的商船通航协定。在第九十五次会议上,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友好条约;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商务条约;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科学技术和文化合作协定。在第九十六次会议上,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决定任命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通商航海条约的全权代表。在第九十七次会议上,通过关于加入一九二九年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决定。在第九十九次会议上,决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通商航海条约。在第一百零三次会议上,决定任命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全权代表。在第一百零八次会议上,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领事条约。常务委员会接待了来我国访问的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国民议会代表团、缅甸联邦国会民族院萧恢塔议长和代表院波木昂议长、柬埔寨王国议会代表团、越南民主共和国国会代表团。
在制定法令方面,常务委员会在第九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了
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问题的决定。在第九十六次会议上,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在第九十七次会议上,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条例。在第九十八次会议上,通过了
关于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和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时间的决定。在第一百零三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改期召开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议。常务委员会在第九十四次会议上,原则批准了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在第九十七次会议上,原则批准了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原则批准了
国务院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在第一百次会议上,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在第一百零一次会议上,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由国务院下达试行。在第一百零二次会议上,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一九五七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一九五八年国家预算的决议,批准了国务院提出的一九五七年国家决算。常务委员会在第九十五次会议上,批准了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批准了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批准了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批准了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在第九十七次会议上,批准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在第九十九次会议上,批准了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在第一百零一次会议上,批准了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批准了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在第一百零八次会议上,批准了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批准了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批准了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四年来的实际经验证明,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些已经不适用的法律条文,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及时地加以修改。为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三十一条第十九项的规定,建议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按照情况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对现行法律中一些已经不适用的条文,适时地加以修改,作出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