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1957年6月28日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 彭真)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工作。
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闭幕到现在已经一年了。在这个期间,常务委员会共召开了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决议案三十七项,听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共十九次,通过任免案六百零八起。
在国际事务方面,常务委员会在第四十四次会议上决定了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的全权代表。在第四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支持苏联最高苏维埃向各国议会呼吁裁军的决议。在第四十九次会议上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的提请,决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文化合作协定。在第五十次会议上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的提请,通过关于批准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的决定;通过关于批准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的决定;通过关于批准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关于
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的决定;通过关于批准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关于
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的决定。在第五十一次会议上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的提请,决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在第五十三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全权代表的决议。在第六十八次会议上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的提请,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决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决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保健合作协定。为了增进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的友谊,常务委员会同许多国家的议会建立和发展了彼此之间的联系。宋庆龄副委员长应邀于一九五六年八月十三日至八月二十三日访问了印度尼西亚。常务委员会在第四十七次会议上听取了宋庆龄副委员长所做的访问印度尼西亚的报告。常务委员会应邀组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于一九五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到一九五七年二月一日先后访问了苏联、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南斯拉夫,并且在第五十四次会议上听取了代表团团长彭真副委员长所做的访问报告。常务委员会先后接待了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巴西众议院议员、芬兰议会代表团、印度尼西亚国会沙多诺议长、印度尼西亚国会代表团、比利时国会代表团、印度国会代表团、缅甸国会民族院萧恢塔议长、罗马尼亚大国民议会代表团、阿尔巴尼亚人民议会代表团、巴基斯坦议会代表团、印度尼西亚制宪议会韦洛坡议长等。此外,常务委员会还先后接见了访问我国的日本、英国、荷兰、老挝、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希腊、意大利、叙利亚、尼泊尔、土耳其、捷克斯洛伐克、西班牙、马格里勃、锡兰、比利时、澳大利亚等国的议员和其他外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