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
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健全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有利于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在总结各地多年实践和实施地方性法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把这一基本国策上升为法律,这对于有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具有现实和深远的影响。
高等教育法、
国防教育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科学技术普及法、
执业医师法、
药品管理法、
文物保护法等一批法律的制定和修订,推动了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促进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常委会还制定了
防沙治沙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改了
大气污染防治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加上以往制定的保护环境的法律,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基本完备,从而把生态环境的法制保护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通过对
工会法的修改,进一步肯定了工人阶级在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对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还制定了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等,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通过对
刑法有关规定的修改和法律解释,为严厉打击邪教活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惩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以及破坏外汇、期货、财务会计管理等新的经济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建设的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常委会根据海事活动的特点,制定了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还制定了
引渡法,为惩治犯罪的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年来,在总结前几届人大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本届常委会又采取了一些重要举措和做法,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一)坚持以
宪法为依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搞好立法工作。我国目前生产力还不发达,地区发展不平衡,经济成份、利益主体等日趋多样化,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一些体制性障碍,立法工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注意解决现行体制与立法要求之间的矛盾和差异,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全局和局部、长远和当前、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利益关系,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维护好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坚持把立法与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紧紧围绕国家的中心工作开展立法,集中力量,保证急需制定和修改的法律,以及形成法律体系必不可少的重要法律适时出台,使立法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工作的大局。
(三)坚持立法工作的计划性,争取立法工作的主动性。按照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确定本届任期的立法工作目标,做到年度有计划、五年有规划、长远有目标。
(四)坚持把修改原有法律与制定新的法律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本届审议通过的法律共76件,其中41件是对法律的修改,从而把实践证明是成功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用法律规定下来,使立法工作适应我国社会发生的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更好地发挥法律对现实生活的规范作用。
(五)坚持在做好立法工作的同时,把法律解释作为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在现有的9件法律解释中,有8件是本届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已经成为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有利于增强法律的适用性,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六)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立法工作自身的规律。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既着眼于法律的现实可行性,又注意法律的前瞻性;既着眼于通过立法肯定改革成果,又注意为深化改革留有空间和余地;既着眼于加快国家立法的步伐,又注意发挥地方人大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积极性;既着眼于立足于我国国情立法,又注意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做法。努力使法律内容科学规范,相互协调。
二、监督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五年来,常委会把监督工作放在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先后对22件法律和法律问题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听取并审议了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40个专题工作报告。各专门委员会也对一些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听取了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通过监督,推动了
宪法、法律的实施,促进了国务院依法行政、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
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是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基本形式之一。
义务教育法的执法检查,推动了我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发展。对
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检查,从1994年开始,先后进行了六次,结合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和增加农民收入情况的专题工作报告,提出了改进执法的意见,对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围绕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先后对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矿产资源法等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推动了这些法律的实施。还对
刑事诉讼法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就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案件,要求公安、检察、审判机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有关机关逐件进行了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常委会作了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