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一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2003年3月10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李鹏)
各位代表:
我受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本届常委会五年来的主要工作,请予审议。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的五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波澜壮阔的五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十六大精神,团结奋斗,开拓创新,经受住了各种困难和风险的考验,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五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工作的大局,认真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方面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五年来,常委会把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作为首要任务,共审议了124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其中,由常委会审议通过102件,由常委会审议后提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7件。另有4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由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前几届工作的基础上,经过不懈努力,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每个法律部门中主要的法律已经基本制定出来,加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
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宪法和
宪法相关法规定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职责和活动原则。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常委会提请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宪法修正案,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为巩固改革发展稳定的成果,进一步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
宪法保障。总结我国立法工作的实践,制定了
立法法,系统规定了国家的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对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有重要意义,也推进了地方性法规统一审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维护国家统一,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在村民自治经过十年实践的基础上,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修订,进一步扩大了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调动了他们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发展生产和创造自己幸福生活的积极性。根据历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依据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总结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在监督工作方面的实践经验,起草了监督法草案,就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监督
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听取工作报告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个法律草案已经由常委会作了初步审议。
民法商法是规范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常委会通过制定
合同法,规范了市场交易规则,使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活动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备。根据我国社会生活变化给婚姻家庭关系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了
婚姻法,这对坚持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制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有利于保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农村和农业的发展,维护农村的稳定。
专利法、
商标法、
著作权法的修改,适应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各项制度。
证券法、
招标投标法、
信托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制定,确立了我国证券市场、招投标市场、信托事业、私营企业的基本制度和活动规则,维护了金融秩序,促进了公平竞争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多年民事立法的基础上,经过大量调研论证,一部系统规范民事关系的民法草案,在本届任期内完成了起草任务,并由常委会作了初步审议,这是为建立我国完备的民事法律制度而迈出的重大步伐。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常委会修改了
产品质量法、
会计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针对经济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和补充了新的行为规范,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监管措施,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了良好的经济秩序。通过修改
农业法、制定
种子法,巩固和加强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对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管理法、
草原法、
水法的修改和
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制定,建立健全了保护基本农田、维护草原生态和有偿使用资源的法律制度,为我国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小企业促进法和
政府采购法的制定,有利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增加劳动就业,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在修改知识产权法律的同时,分别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海关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进行了修改,使我国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措施的法律,与世贸组织规则相一致,维护了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对外开放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