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备案审查,是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又一项重要内容,要按照
立法法和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规定等,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
三、加强与地方人大的联系,总结地方人大的工作经验,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与地方人大的联系,总结地方人大的工作经验,共同做好人大工作,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十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在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绩,并在工作中创造和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在立法工作方面,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立法,坚持立法有地方特色,不搞重复立法;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公布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以外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先行立法,为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积累经验。
在监督工作方面,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执法评议;对由地方人大选举任命的干部履行法定职责、廉政勤政的情况,进行述职评议;在坚持党的领导、不代替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坚持集体行使监督权的原则下,对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大违法案件,开展工作监督,主要是督促审判、检察机关运用内部的监督机制纠正错案,以促进公正司法。
在决定重大事项方面,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原则、程序、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一些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通过对本地区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履行法定职责。
在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方面,组织人大代表小组开展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建立常委会负责同志接待人大代表日制度;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向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或选民述职;公布与人大代表联系的办法,便于人民群众反映问题;建立公民旁听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的制度;设立人民群众建言信箱,了解和解决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等。
地方人大的这些经验和做法,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都有积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人大在
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解放思想,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要继续加以总结和提高,并在条件成熟时,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或决定。
四、加强学习和宣传,更好地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