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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备案审查,是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又一项重要内容,要按照立法法和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规定等,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
  三、加强与地方人大的联系,总结地方人大的工作经验,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与地方人大的联系,总结地方人大的工作经验,共同做好人大工作,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十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在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绩,并在工作中创造和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在立法工作方面,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立法,坚持立法有地方特色,不搞重复立法;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公布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以外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先行立法,为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积累经验。
  在监督工作方面,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执法评议;对由地方人大选举任命的干部履行法定职责、廉政勤政的情况,进行述职评议;在坚持党的领导、不代替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坚持集体行使监督权的原则下,对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大违法案件,开展工作监督,主要是督促审判、检察机关运用内部的监督机制纠正错案,以促进公正司法。
  在决定重大事项方面,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原则、程序、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一些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通过对本地区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履行法定职责。
  在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方面,组织人大代表小组开展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建立常委会负责同志接待人大代表日制度;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向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或选民述职;公布与人大代表联系的办法,便于人民群众反映问题;建立公民旁听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的制度;设立人民群众建言信箱,了解和解决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等。
  地方人大的这些经验和做法,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都有积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人大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解放思想,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要继续加以总结和提高,并在条件成熟时,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或决定。
  四、加强学习和宣传,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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