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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二、进一步依法做好监督工作
  人大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大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行使监督权,目的是督促这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人民谋利益。历史经验证明,掌握权力而不接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腐败。不解决好反腐倡廉的问题,就有亡党亡国的危险。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必须做到既要治标,更要治本,标本兼治,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为此,必须建立健全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行使权力的监督,使廉政建设法制化。常委会在制定有关法律时,要把反腐倡廉作为有机组成部分考虑进去。过去在制定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时,对权力的规范和制约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今后要继续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把是否有利于反腐倡廉,作为立法论证的一项重要内容,完善预防和惩治腐败现象的法律,保证从法律制度上,建立起依法行使权力、预防腐败现象的制约机制,从源头上把住关。同时要切实加强监督,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
  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是常委会当前开展监督工作的两种主要的、基本的方式。在新的一年里,常委会将根据实施“十五”计划所提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执法检查和听取专题工作报告。常委会将对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证券法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将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和增加农民收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的专题工作报告。“法轮功”邪教组织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已经沦为国内外敌对势力反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权的工具。常委会要听取有关方面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的报告,继续开展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无论是开展执法检查,还是听取专题工作报告,都要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同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只有这样,监督工作才能产生实效。在这方面,已经有了一些比较规范的做法,每年抓住几部实施中问题较多、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法律,集中力量,深入检查,针对法律实施中的主要问题,一查到底,举一反三,起到改进工作、警示后来的作用,推动法律的正确实施。今后,常委会将通过执法检查和听取工作报告,对法律实施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审议意见,要求有关执法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委会作出整改汇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的典型案例,要交由有关方面了解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告常委会。常委会还要通过执法检查和听取工作报告,发现法律本身不够完善的问题,结合法律修改工作,予以补充和修订。要把执法监督和工作监督结合起来,把人大的监督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把监督与完善法律结合起来,从而加大监督工作的力度,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
  依法认真开展预算监督和经济工作监督。要继续贯彻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逐步形成规范化的预算监督程序。要加强对财政收支形势的分析和预测,开展减少预算外资金、合理和规范使用财政超收资金、合理使用国债等重大财政问题的研究,提高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质量。要继续按照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加强对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和分析。要针对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和增加农民收入、国有企业改革、扩大就业、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等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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