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李鹏)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过去的一年,是20世纪的最后一年。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较好地完成了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常委会工作任务,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
立法工作成绩显著。一年来,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14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和法律解释各1件;另有12件法律草案,已提请常委会审议。
常委会围绕国家的中心任务开展立法工作,努力使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制度化、法律化。常委会修改了
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对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维护国家的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需要对这部法律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修改后的
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促进民族团结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这部法律是基本法,实施这部法律的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有关的省、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常委会修改了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海关法、
专利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改草案也已提请本次大会审议。为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常委会制定了
种子法,修改了
产品质量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渔业法。此外,常委会通过了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引渡法、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修改了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药品管理法,还修改了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并将其名称改为
现役军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