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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李鹏)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过去的一年,是20世纪的最后一年。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较好地完成了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常委会工作任务,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
  立法工作成绩显著。一年来,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14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和法律解释各1件;另有12件法律草案,已提请常委会审议。
  常委会围绕国家的中心任务开展立法工作,努力使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制度化、法律化。常委会修改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对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维护国家的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需要对这部法律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促进民族团结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这部法律是基本法,实施这部法律的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有关的省、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常委会修改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海关法专利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改草案也已提请本次大会审议。为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常委会制定了种子法,修改了产品质量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渔业法。此外,常委会通过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引渡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修改了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还修改了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并将其名称改为现役军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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