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1997年3月1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田纪云)
各位代表:
我受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常委会的工作,请予审议。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认真履行
宪法赋予的职责,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重要进展。
一、抓紧立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方面迈出重要步伐
一年来,常委会继续把立法工作放在首位,通过了20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批准了12个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和我国加入的公约,立法工作取得了重要成果。主要是:在市场经济方面,制定了
合伙企业法、
乡镇企业法、
拍卖法,修改了
统计法;在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制定了
煤炭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了
矿产资源法和
水污染防治法;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制定了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职业教育法和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行政管理方面,制定了
律师法、
枪支管理法、
人民防空法,修改了
档案法;还制定了
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等。上述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保护资源和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对于保障香港的平稳过渡和繁荣稳定,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