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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三、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监督宪法的实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维护宪法的尊严,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关系到全国人民的长远利益,是实现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常委会要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常委会要加强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的审查工作,对于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要按照法律和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规定的程序,予以撤销或者责其自行纠正。这项工作还没有认真抓起来,今后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采取措施,建立制度,切实做好。常委会要继续加强对执法情况,特别是对重要法律的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调查研究,发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及时加以纠正。常委会还要认真受理公民和有关单位对违宪违法行为的申诉和控告,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诉讼法于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常委会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推动这一重要法律的贯彻实施。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搞好普法工作。在我国,从国家领导人到普通工作人员以及广大群众,都要树立起牢固的法制观念。凡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不管是什么组织或个人,都要责其纠正,直至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
  常委会要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开展工作监督。要抓好对“八五”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继续加强对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方针情况的监督,如对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减少财政赤字,以及物价、税收等工作进行检查,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还要对人民群众关心的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等问题,实施有效的工作监督。
  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了关于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四项规定,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今后要进一步坚持和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都要认真总结人大监督工作的经验,并以宪法为依据将成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或法规,对监督的内容和范围,监督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监督的机构和职权,作出明确的规定,使监督工作进一步纳入规范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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