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决反对从根本上否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最近几年,极少数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竭力诋毁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扬资产阶级“民主”、“自由”、“人权”和“三权鼎立”制度,鼓吹走西方议会道路,目的是否定人民民主,否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广大人民群众排斥在民主之外,妄图将社会主义制度改变为资本主义制度。对此,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予以驳斥,挫败国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国搞和平演变的图谋。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必须纠正忽视和“淡化”人民代表大会地位和作用的错误观点和做法。目前,有的部门和单位不尊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人大依照
宪法行使职权看成是“碍手碍脚”;有的单位的负责人在选举中勉强选民或代表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甚至把依法酝酿、联合提名说成是“非组织活动”。这些行为都是违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必须加以纠正。所有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和保障公民享有的
宪法赋予的自由、民主和其他权利,维护
宪法所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要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建设,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成为有权威的权力机关。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需要。
二、进一步加快立法步伐,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稳定发展
为保障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顺利实现,必须有一个稳定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没有稳定什么事情也办不成。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维护稳定,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的重要保证。今后要抓紧制定以下六个方面的法律:一是有关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法律,如计划法、预算法、银行法、投资法、公司法、价格法、劳动法、海商法等;二是有关发展科技、教育方面的法律,如科技进步法、教育法、教师法等;三是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如出版法、新闻法、结社法、
工会法、申诉法、国家赔偿法以及保障妇女、未成年人权益和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方面的法律等;四是有关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的法律,如监督法、代表法等;五是有关反贪污贿赂和促进廉政建设的法律;六是有关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抓好立法规划的制定和落实,各专门委员会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促进立法规划的实现。
为了更好地完成立法任务,健全法制,要认真总结立法工作的经验,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的水平。目前,立法工作应继续强调和坚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立法必须以
宪法为依据,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有秩序地进行。要把经过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并长期适用的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法律,要认真研究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地把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用法律形式肯定下来。第二,立法必须有全局观点,充分走群众路线。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要从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考虑问题,统筹兼顾,调整好各方面的关系;法律之间要协调,不能相互冲突,特别是不能同
宪法相抵触。在起草法律的过程中,要注意吸收法学专家和从事实际工作、有实践经验的人参加,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要注意听取各种不同的意见,集思广益,依靠和发挥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的集体智慧。第三,立法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吸收外国立法的有益经验。借鉴外国的经验一定要根据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具体国情,不能盲目地、不加研究分析地照抄、照搬。第四,法律要规定得明确、具体,以便于掌握和执行,避免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一些在目前只能作出原则规定的,在法律制定后,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制定的实施细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同法律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