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切实保障选民按照自已的意愿行使民主的选举权利,选出多数或绝大多数选民比较满意的代表。这次对选举程序和方式等问题做了一些改进:一是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办法,各政党、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提出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候选人;如有选民自己愿意当候选人的,可以经由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各政党、团体提出的或选民联名提出的候选人,都必须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公布,并应经过选民充分酝酿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不准许不把选民联名依法提出的候选人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不能自行硬性规定代表构成的比例,更不能要求保证选举这个人那个人。各政党、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的候选人,如果不能获得较多数选民同意,不能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二是为了便于选民了解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和推荐候选人的政党、团体或选民应当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还可以根据选民的意见,介绍候选人和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三是进一步明确必须坚持差额选举,不能搞等额选举。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也规定,选举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必须进行差额选举,不能搞等额预选和等额选举。
其次,为了使各级人大能够有效地行使
宪法赋予的职权,便于开会、讨论决定问题,根据精减、效能的原则,经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商量,建议适当减少代表名额。这次修改选举法,把全国人大代表由不得超过3500人减为不得超过3000人。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对适当减少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作出了规定。今后,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可以采取按人口数和行政区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逐步规范化。同时,需要考虑提高代表素质,在保证工人、农民、少数民族、妇女的代表应有适当比例的前提下,逐步改善代表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要考虑选出的代表应能履行代表的职责,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议政能力,能够模范遵守
宪法和法律,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能够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意志,参与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再次,为了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使其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建议各级人大常委会逐步增加专职委员的比例,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有1/3专职。要逐步改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提高素质。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应能任满一届,不能任满一届的,不要提名为候选人;已经当选的,即使任内年龄过限,也要任满一届。为了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建议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中要有年纪较轻能连任两届的人选。身体不好,基本上不能坚持工作的,不要安排为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上述规定和建议,是适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今后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我们还要进一步采取各种切实的步骤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实践中继续改进和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目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正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展开。各地都加强了对选举工作的领导,认真宣传选举法和有关选举的规定,努力按照法律规定做好有关选举的各项工作。许多地方在提名、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过程中,注意按照法定的民主程序,保证尊重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主的选举权利,在建设民主的选举制度方面,在严格依法进行选举方面,有了重大的改进,许多选民对这次选举表示比较满意。但也有少数地方,由于一些干部,对有关法律不熟悉、不了解,或者民主、法制观念不强,怕麻烦、图省事,发生了一些不民主、不依法办事的现象。有的没有把选民依法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有的仍然搞等额选举;有的勉强群众选举这个人那个人;有的选区选出的代表超过法定人数,等等。对这些不民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一些地方已作了纠正。常委会认为,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员会要充分重视搞好选举是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不能搞形式,走过场。要很好组织力量,精心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研究、慎重处理选民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切实依照选举法规定的法律程序和民主程序办事,坚决纠正任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