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供有关法律资料,便于常委会委员进行审议。在一年来举行的五次常委会会议上,共印发各种参阅资料126件,仅为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就印发了51件,为审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印发了24件。这些材料介绍了制定有关法律的基本情况,反映了法律草案的主要问题和主要的不同意见,并提供了国外的有关法律资料以便参考。
(四)在审议法律草案时,认真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工作,充分展开讨论,注重听取不同意见,在意见不一致时不急于决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将要对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草案进行表决时,因有些委员对卖淫、嫖宿暗娼是否处以罚款问题意见不一致,争论比较激烈,就暂缓通过。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时,一些委员们认为制定这个法很有必要,但又认为当时制定破产法的条件还不成熟,法律不配套,一些重要条文还需要研究修改。委员长会议认真研究了这些意见,建议暂不提付表决。常委会会议对工业企业法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委员们充分发表了意见。大家一致认为,确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是一项重大改革,必须坚持下去。委员们对企业法草案的大部分条文的意见是一致的,但认为企业改革正在深化,还有一些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因此,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这个法律草案不提交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五)认真吸取各种意见中的合理因素,对法律草案反复修改和完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草案先后作了3次修改,其中对卖淫、嫖宿暗娼行为除规定严厉禁止,违者处以拘留、警告、实行劳动教养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是否处以罚款的问题,经过反复研究,最后把可以单处罚款修改为可以责令具结悔过、并处罚款。在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过程中,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先后作了5次修改。主要修改有:1、明确了制定破产法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这就说明破产法实际上也是一个积极的促进法;2、明确了企业破产的界限是“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规定了不予宣告破产的3条界限,国家对企业破产可以干预;3、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4、鉴于我国还缺乏实行破产制度的实践经验,将企业破产法改为试行法;5、为解决法律配套问题,规定破产法自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之日起试行。
实践证明,严肃立法是我们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由于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坚持了以
宪法为基本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科学态度,坚持在高度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使制定的法律具有应有的严肃性、稳定性和权威。
二、加强对
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为了保证
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一年来,常委会做了以下工作:第一,对一些法律的贯彻实施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根据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财经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就实施
义务教育法的问题,分赴江苏、湖南、四川等省进行调查,重点了解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措施,注意了区别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实施
义务教育法的规划。教科文卫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民族委员会还分别对
文物保护法、
药品管理法、
食品卫生法(试行)、
环境保护法(试行)和
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第二,支持和督促一些地方纠正不符合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作法。如:有的地方把依法应由人大免职的干部,不经人大而由人大常委会免职;有的地方不尊重人民代表大会应有的职权,任意撤换或频繁调动人大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有的地方对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没有通过提请任命的人员,随意进行指责。常委会要求有关地方作出了必要的处理,严格依法办事。第三,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对各地提出的有关法律的问题,作了认真的研究和答复。一年来,共答复186件,其中属于国家机构法律方面的125件,
刑法方面的28件,民法方面的21件,经济法方面的1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