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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1987年4月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陈丕显)

各位代表:
  我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以来常委会的工作。
  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宪法赋予的职权,制定了一些重要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审议决定了一些重大事项,加强了对宪法、法律实施的监督和工作监督,任免了一批国家工作人员。同时,根据彭真委员长的意见,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对加强人大的法律监督,加强同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加强人大机关建设,以及人大干部学习法律等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改进和加强了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并为今后做好人大工作进一步打下基础。
  一、认真审议法律草案,严肃制定法律
  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来,常委会经过认真审议,制定了土地管理法邮政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国境卫生检疫法海关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7个法律,还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两个决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关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并经审议,决定将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提请这次大会审议。此外,常委会还两次审议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这是我国立法工作取得较大进展的一年。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严肃执法,首先要严肃立法。为了做到这一点,常委会在审议法律草案过程中做了以下工作:
  (一)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在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时,委员长、副委员长和部分委员在北京、上海、天津、武汉、沈阳、山西、四川等地调查,有7位委员分别向常委会提出了调查报告。在制定企业破产法、海关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和修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过程中,法制工作委员会先后到14个省、市作了调查。
  (二)对审议的法律草案,除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外,还对一些重大的或意见比较多的法律草案,召开专门会议座谈讨论修改。在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时,法律委员会和财经委员会联合召开了12省、市人大和政府以及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座谈会。在制定土地管理法时,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召集11个省、市和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开了座谈会。审议工业企业法草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召集一些省、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开了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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