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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这次县、乡直接选举工作量相当大,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很重视,有关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都成立了选举委员会或选举办公室指导选举工作,修订了选举实施细则,召开了选举工作会议,设立了各级选举工作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培训了大批选举工作干部。一般都是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逐步铺开。在选举过程中,人大常委会和选举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经常深入基层、选区,总结交流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为了做好选举工作,各地都拟定了关于选举工作的宣传提纲,组织宣传骨干,向广大群众宣传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关于县级以下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及选举实施细则,宣传县、乡选举工作的重大意义。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增强了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大事的光荣感和责任感,进一步认识到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性,积极参加选举活动,同时也受到一次生动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教育。选民参加选举投票的比例普遍比上次高。
  各地在选举工作中,注意充分发扬民主,特别在酝酿、提名代表候选人时,切实尊重选民的意愿,保障选民充分行使民主的选举权利。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党派、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任何选民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对选民提出的候选人,一律列入候选人名单,予以公布。然后组织选民反复酝酿,民主协商。经过几上几下,根据多数选民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同时,各地都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比应选名额多二分之一至一倍,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让选民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严格依照选举法进行选举,是选举工作极为重要的问题。去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有关选举的法律问题,并根据座谈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了“有关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工作的几个法律问题的意见”。常委会办公厅的《工作通讯》刊登了有关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一些问题的答复,解决了选举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保证了各地能够更好地依法进行选举工作。在选举中,各地注意解决以下三个问题:第一,保证选民可以充分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充分行使民主的选举权利,对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一些不符合选举法规定的做法,各地发现后都作了处理,有的重新依法组织选举。第二,代表必须得到法定多数票才能当选。没有获得选区全体选民或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不能当选。第三,对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正在服刑的罪犯和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被羁押的人,各地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准予行使选举权利。这样按照宪法有关公民选举权利的规定的原则办事,效果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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