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和建设,是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环节。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彭真委员长多次主持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研究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和建设。通过座谈和传达贯彻,进一步明确了:第一,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仍处在一个从过去主要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依靠健全法制、依法办事这样的大转变的过程中,要看到许多问题是转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要同心协力把工作搞好。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关系是法律监督关系,不是领导关系;有些方面是工作联系,有些业务工作方面有一定的指导关系。第三,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决定。要以
宪法、法律为准绳,在系统地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政府的工作,但不应代替或者不恰当地干涉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第四,要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按照干部“四化”标准配备好工作班子。这就提高了认识,明确了方向,增强了信心,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和建设得到了加强,并探索和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
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常委会加强了法律监督工作。对各地提出的法律适用、法律程序和其他有关法律问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都尽量作了答复,对保证各地依法办事起了重要作用。许多地方加强了法制观念,注意依法办事,并采取适当措施纠正不依法办事的现象。如有的省人民政府自行决定废止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有的县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有的县张榜招聘县政府的局长,有的地方聘任乡长、镇长,有的地方未经人大选举或人大常委会决定就公布任命应由人大选举或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等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有关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发现后都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各地采取措施纠正不依法办事的事例,常委会办公厅的《工作通讯》适当加以转载,对保证法律实施、增强法制观念,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些方面还比较严重,已经制定的法律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常委会在这方面的监督工作也做得不够,必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三、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全国县、乡直接选举工作于1984年12月底基本结束,依法应换届的二千七百九十五个县级单位,全部进行了选举。到去年年底,除西藏自治区的少数乡镇以外,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完成了乡级选举。根据
宪法关于政、社分开的规定,这次县、乡选举同政社分开工作结合进行,共建了乡政府八万四千三百多个,镇政府四千六百多个。新选出的县、乡人民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先进性,很多奋战在各条战线上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优秀人物被选为代表。知识分子、妇女、青年、少数民族等方面的代表,都比上届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县、乡两级选出的领导班子,在干部“四化”方面有了较大的改进。这次县、乡选举,对于保证
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促进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都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