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国经济领域已有一些基本的法律,但是还不完备,还需要进一步制定一批重要的经济法律和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法律,保障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
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快经济立法。”这是十分必要的。为此,常委会正在会同国务院抓紧研究草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法、海关法、海商法、公司法以及矿产资源法、劳动法、土地法等重要法律。其中,多数经过几年的工作,已起草了草案;有些由于体制改革,还处于探索试验、积累经验的阶段,制定法律可能还要费些时间;有的刚刚开始草拟。
当前在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方面,有一系列新问题需要及时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但是,有些重大问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还缺乏实践经验,制定法律尚有困难,而没有法律规定,又不好开展工作。这个问题如不很好解决,就会妨碍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为此,1984年9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以后委员长会议又反复研究,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拟订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提请这次大会审议。这是从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出发加强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可以适应当前某些实际工作的需要,还可以积累经验,为制定或者补充、修改法律作准备,有利于加快经济立法工作。
常委会在制定法律时,要密切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因为地方人大常委会更接近基层,更了解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更好地了解和反映基层和实际工作同志的意见。当前,对外开放、经济体制改革的形势发展很快,情况十分复杂,新问题、新经验不断出现,更加需要依靠地方,根据实际情况,把正确的意见、成熟的经验集中起来。这样制定的法律才能符合实际,也才能行得通。同时,我们这样一个大国,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因此,法律只能解决最基本的问题,不能规定太细,太细就难以适用全国。法律制定后,实施中也还有很多问题要解决。除去全国性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外,地方性的实施细则,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几年来,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事先都印发地方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意见。最近几次常委会议后,都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留下来,讨论立法问题,请各地人大常委会参与国营工业企业法(草案)的调查研究。今年1月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后,又开了两天座谈会,各地把对外开放、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要立哪些法,提了出来。常委会将分别轻重缓急,有计划地根据具体情况努力加快经济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