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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新宪法公布以后,过去的一些规定和作法可能会有不符合新宪法的地方,甚至同新宪法相抵触。这是必须及时解决的问题。因此,彭真副委员长今年二月在一次会议上提出,政法各部门应主动地、系统地检查一次工作中有没有和新宪法不符合的问题,凡是与新宪法不符合的,都要抓紧认真纠正。常务委员会认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以及所有基层单位,毫无例外地都要严格依照宪法办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各级人大代表必须成为遵守和执行宪法的模范。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应当受到追究。这是切实保证宪法实施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法制工作方面,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关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行使原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权的决定》和《关于地区和市合并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前换届问题的决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还同有关部门对《兵役法(草案)》、《海上交通安全法(草案)》、《统计法(草案)》等一些法律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准备在修改得比较成熟时,逐个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今后一方面要继续根据需要和可能抓紧制定一些必要的法律,另一方面法律又不能太多、太烦琐,并且努力做到使我们制定的法律能够比较周到,能够行得通,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为了避免仓促制定,考虑不周,互不衔接、互相抵触,或者执行有问题,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委员长会议决定:今后提到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草案,要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听取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然后将该法律草案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修改,同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也对法律草案进行研究,再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这是完善立法程序的一个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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