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这一时期常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情况。常务委员会历次会议通过的全部议案和任免案,已经印发各位代表,请予审查。
各位代表:
常务委员会通过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的书面说明,已印发给各位代表。现在我对这三个法律草案的主要问题,作些说明。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草案
制订经济合同法,是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经济合同既是使国家计划具体化和得到贯彻执行的重要形式,又是制定计划的重要依据。社会主义国家的合同法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合同法是有原则区别的。我们的经济合同,是为了确保国家计划的贯彻执行。经济合同一经签订,就必须严格履行经济责任,这是严肃合同纪律,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证。违反合同的责任,应由违约者承担责任。如果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应由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承担违约责任,负责处理。这样规定,有利于分清责任,督促领导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改进工作。经济合同法公布实施后,还需要制订各种具体合同的条例和实施细则,保证经济活动能够沿着社会主义的方向前进。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制订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为了有利于吸引外资,加快发展我国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开发我国资源,发展我国经济。这个法规定,对于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以及同我国企业合作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的所得税,根据利多多征、利少少征和同等对待的原则,不分国籍、不分行业,包括石油,都用一个税法,采取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对于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均应缴纳所得税。这有利于统一税收政策,维护国家权益。对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利润率低的企业,作了优惠的规定,给予必要的鼓励和照顾。目前,在吸收外资问题上,我们应当强调继续解放思想,放开手脚,努力做好工作,创造条件,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
民事诉讼法是我们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它的任务是从司法程序方面,保障所有的民事法律、经济法律、商事法律,以及有关的行政法律的贯彻实施。这两年来,我们国家已经陆续制订一些民事的、经济的法律,并且正在继续草拟有关法律。这些法律都要经过民事诉讼法去实现。随着我们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民事的、经济的立法越来越多,对民事诉讼法的要求也将越来越迫切。民事诉讼法从1979年开始起草以来,虽然经过几次比较大的修改,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但由于法的内容涉及面很广,而且我们国家正处于经济调整时期,有些问题还一时定不下来。鉴于民事诉讼法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的经验还不足,建议大会原则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并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和其他方面所提的意见,在修改后公布试行。在试行中总结经验,再作必要的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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