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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以上是这一时期常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情况。常务委员会历次会议通过的全部议案和任免案,已经印发各位代表,请予审查。
  各位代表:
  常务委员会通过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的书面说明,已印发给各位代表。现在我对这三个法律草案的主要问题,作些说明。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草案
  制订经济合同法,是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经济合同既是使国家计划具体化和得到贯彻执行的重要形式,又是制定计划的重要依据。社会主义国家的合同法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合同法是有原则区别的。我们的经济合同,是为了确保国家计划的贯彻执行。经济合同一经签订,就必须严格履行经济责任,这是严肃合同纪律,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证。违反合同的责任,应由违约者承担责任。如果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应由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承担违约责任,负责处理。这样规定,有利于分清责任,督促领导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改进工作。经济合同法公布实施后,还需要制订各种具体合同的条例和实施细则,保证经济活动能够沿着社会主义的方向前进。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制订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为了有利于吸引外资,加快发展我国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开发我国资源,发展我国经济。这个法规定,对于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以及同我国企业合作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的所得税,根据利多多征、利少少征和同等对待的原则,不分国籍、不分行业,包括石油,都用一个税法,采取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对于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均应缴纳所得税。这有利于统一税收政策,维护国家权益。对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利润率低的企业,作了优惠的规定,给予必要的鼓励和照顾。目前,在吸收外资问题上,我们应当强调继续解放思想,放开手脚,努力做好工作,创造条件,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
  民事诉讼法是我们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它的任务是从司法程序方面,保障所有的民事法律、经济法律、商事法律,以及有关的行政法律的贯彻实施。这两年来,我们国家已经陆续制订一些民事的、经济的法律,并且正在继续草拟有关法律。这些法律都要经过民事诉讼法去实现。随着我们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民事的、经济的立法越来越多,对民事诉讼法的要求也将越来越迫切。民事诉讼法从1979年开始起草以来,虽然经过几次比较大的修改,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但由于法的内容涉及面很广,而且我们国家正处于经济调整时期,有些问题还一时定不下来。鉴于民事诉讼法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的经验还不足,建议大会原则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并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和其他方面所提的意见,在修改后公布试行。在试行中总结经验,再作必要的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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