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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要管好我们的国家,必须强调社会主义法制。没有社会主义法制,要管好国家是不可能的。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我们的立法工作,应当抓紧进行。但是只立了法还不够,还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人人都要守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毛主席主持起草的1954年宪法上明确规定的。全国各级执法机关,都要认真贯彻执行,更有成效地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二)听取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
  (一)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通过了《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一案提起公诉,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进行了审理判决。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审判,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意愿,受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热烈拥护。
  (二)常务委员会批准了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姚依林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调整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财政收支的报告》,并且通过了《关于防止关停企业和停建缓建工程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决议》。听取了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黄华关于国际形势和外交工作的报告,教育部部长蒋南翔关于学位工作和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报告,文化部代部长周巍峙关于目前文化艺术工作的一些情况和问题的报告;听取了全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主任、民政部部长程子华关于县级直接选举试点工作情况的汇报和总结报告,并作出决定:从1979年下半年开始试点到1981年年底结束的全国县级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全国统一从1981年算起。常务委员会注意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会议上对各项工作报告进行了认真的讨论,肯定了工作中的成绩,也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上述机关负责人对委员提出的问题做了答复,并对各项意见做了研究,以推动工作的进行。
  常务委员会还决定了国务院一些机构的设置或者撤销,任免了国家工作人员。
  (三)常务委员会于1981年5月16日决定授予宋庆龄副委员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的荣誉称号。宋庆龄副委员长早年追随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始终不渝地致力于中国民族解放和人民解放事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之一。在我国人民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她一贯坚定地和中国各族人民站在一起,是中国各族人民包括台湾同胞和国外侨胞敬爱的领导人。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
  (四)1979年1月1日,常务委员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宣布争取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以来,台湾海峡出现了和缓气氛。1981年9月30日,叶剑英委员长对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进一步阐明了实现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叶委员长的谈话,得到了全中国各族人民,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以及国外侨胞的热烈拥护和积极响应。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是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我们寄希望于一千八百万台湾同胞,也寄希望于台湾当局。希望台湾当局以民族大义为重,对实现祖国统一大业作出宝贵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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