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立法是立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经济立法的重点,除过一些基本性的法律、法规外,是围绕经济调整和体制改革来进行,以保障调整任务的顺利实现,巩固经济改革的成果。法制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进行经济法规的起草,并且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正在起草一些重要的经济法规。民法本身十分复杂,加上体制正在改革,短时期内难于制订出来。现在一方面起草民法,一方面制订单行民事法规,单行法规成熟了,再吸收到民法中来。
常务委员会同意
宪法修改委员会彭真副主任委员的建议: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审议工作推迟到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进行,并且决定将彭真副主任委员的建议提请大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批准了《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议案,提请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同意国务院的建议,决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则,按照各该省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并报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民族立法是立法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需要大力加强。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继续进行关于民族立法的准备工作。人大民委会会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正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人大民委会还继续协助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进行自治条例的起草工作。
在国际事务方面,常务委员会批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领事条约》;批准了联合国《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同时声明不接受公约第
二十九条第一款的约束;决定我国加入联合国《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同时声明对公约第
二十二条规定有保留,不受其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