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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1981年12月7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 杨尚昆)

各位代表:
  我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会一年多来,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是贯彻我们国家在经济上实行进一步调整,在政治上实现进一步安定的重大方针,进行立法工作和其他方面的工作。
  (一)在立法工作方面。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立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制定必要的法令,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为了保障军人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为了加强军队的法制建设,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这三个文件的公布实施,对加强法制教育,打击刑事犯罪,整顿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起了积极的作用。全国各级公、检、法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决定,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已有很大提高,绝大多数案件都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但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因受人力、交通等条件的限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为此,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对上述少数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案件,在1981年至1983年内,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我们国家大,民族多,各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就是一个省、一个自治区的内部也是不平衡的,甚至一个盟、一个县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在立法工作中,应当注意到全国千差万别的具体情况,避免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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