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二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从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到第二次会议将近一年了。在这个期间,常务委员会共召开了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决议案三十五项,通过任免案一百五十四起。
在国际事务方面,常务委员会在第一次会议上,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决定任命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的全权代表。在第四次会议上,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决定任命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领事条约的全权代表。在第八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中印边界问题的决议。在第十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支持苏联政府全面彻底裁军建议的决议。在第十一次会议上,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领事条约;决定任命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通商航海条约的全权代表。在第十二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支持苏联最高苏维埃就裁军问题致各国议会和政府呼吁书的决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通商航海条约。在第十三次会议上,决定任命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之间的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全权代表。在第十七次会议上,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之间的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在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决定任命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全权代表。常务委员会应邀组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访问了蒙古人民共和国,并且在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了代表团团长林伯渠副委员长所作的访问蒙古人民共和国的报告。常务委员会接待了访问我国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人民议院代表团,接待了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国民议会代表团。
在制定法令方面,常务委员会在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调整一九五九年国民经济计划主要指标和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决议。在第九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罪犯的决定;通过了
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在第十二次会议上,通过了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任免问题的决定。常务委员会在第十一次会议上,批准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批准了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批准了
云南省文山僮族苗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批准了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批准了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批准了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批准了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批准了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