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1985年1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 彭真)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工作。
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闭幕到现在的半年中,常务委员会共召开了十六次会议,通过决议案三十四项,通过任免案一百九十起。
在国际事务方面,常务委员会在第八十二次会议上,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议案,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通过关于承认一九三○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决定。在第八十八次会议上,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议案,通过关于接受一九四八年伦敦海上人命安全国际会议制定的海上避碰规则的决定。在第八十九次会议上,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议案,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在第九十一次会议上决定了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友好条约及其他条约和协定的全权代表。常务委员会应邀组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访问了芬兰共和国。常务委员会先后接待了应邀来我国访问的缅甸联邦国会代表团、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会沙多诺议长、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联邦国民议会代表团、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国民议会代表团、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代表团。
常务委员会在第七十九次会议上,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建议,通过了庆祝伟大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四十周年的决议。
在制定法令方面,常务委员会在第八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第八十三次会议上通过了
一九五八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通过了
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在第八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
关于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每年举行一次的决定。在第八十六次会议上通过了
关于一九五八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在第八十八次会议上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在第九十次会议上通过了
关于适当提高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公积金比例的决定。在第九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