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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娱乐税条例。常务委员会在第四十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1956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关于准备召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议,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的提请,通过了关于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等问题的决定。常务委员会在第四十二次会议上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的提请,审议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
  在民族工作方面,常务委员会在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新疆省建制的决议,在第二十七次会议上批准了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在第三十六次会议上批准了湘西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湘西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此外,民族委员会在去年下半年派遣调查组分别到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景颇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的社会情况进行了调查,在今年上半年派遣调查组分别到云南、四川,对佧瓦族、傈僳族、彝族、藏族的社会情况进行调查,搜集了比较系统的资料。现在正在组织历史、民族、语言、考古、艺术各方面的专家和研究人员,对少数民族的社会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关于起草刑法和民法的准备工作,常务委员会的法律室、研究室正在进行。刑法草案已经拟出初稿,民法草案也已经拟出一部分初稿。这些还都是一些很不成熟的初稿,很初步的准备工作,正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继续修改。
  在解释法律方面,常务委员会在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否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问题的决定,关于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缺额补充问题的决定。常务委员会在第二十六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否兼任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问题的决定。常务委员会在第三十九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问题的决定关于不公开进行审理的案件的决定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否充当辩护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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