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问:期货公司资管账户设置和资金存管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为规范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的账户设置和资金存管,
《试点办法》作了相应规定。首先,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资管账户设置及其资金存管完全纳入期货市场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体系,期货公司应当对期货资管账户进行单独标识和管理(第19条)。期货资产管理账户要遵守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监控中心、期货交易所要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进行重点监测和监控(第40、41条)。
其次,对资管业务投资于非期货类产品的,期货公司应当遵守相关市场的开户规定和监管要求。开立用以资产管理的联名账户以及其他账户,并向监控中心备案(第19条),同时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监管要求(第52条)。
最后,开展业务过程中,期货公司每日要向监控中心报送期货资管账户和非期货类投资账户的盈亏、净值信息,期货公司和监控中心应当保障客户能够及时查询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信息(第21、38条)。
问: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在防范利益冲突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试点办法》高度重视防范资管业务的利益冲突和不公平交易,规定的具体措施有:一是要求期货公司对资管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在人员、业务、场地等方面要与其他业务部门相互独立,建立业务隔离墙制度,有效隔离业务风险(第
28条);二是对期货公司关联人和有关人员及其亲属的资产管理委托实行回避或者信息披露制度(第
10条);三是要求期货公司对不同期货资管账户之间、期货资管账户与期货经纪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的同日同向交易、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和分析,严格禁止前述相关账户之间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第
34条);四是设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期货公司可以与客户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可基于委托管理业绩收取相应的报酬(第22条);五是对期货公司或其从业人员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类违规行为,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第50条)。